关于我们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anadia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dustry and Commerce”缩写是CNAIC。

第二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是在加拿大联邦注册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机构,现有会员1000 多个,行业涉及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商业、金融投资等各个领域。是由在加中两地民营工商企业家和企业和在中国与加拿大相关的民营工商企业家和企业组成的信息交流和互助平台。

第三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旨在积极与中国全国工商联及下属各省市工商联协同对接,常态化组织加拿大工商企业家与中国民营企业家进行互动, 着力搭建工商信息交流及项目推广的平台,促进两地工商企业的项目对接,并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促进两地企业家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条  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下设多个行业服务部门。

第五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会费管理条例》;

     (四)审查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财政预算,以及确定“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下一年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  在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登记的企业会员需书面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每位代表拥有投票权,任期为4年。会员大会必须由会员大会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此会员大会决议有超过半数票否决则视为无效决议。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须在加拿大合法注册的加拿大或中国企业、个人或高管。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发起人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必须对会员大会负责,协调并帮助会员大会处理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理事会的提名进行表决;

     (三)制定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工作规划;

     (四)组织并筹备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方针政策;

     (五)讨论和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议题或其他事项;

     (六)提名新会员;

     (七)提议下届理事会人选;

     (八)讨论决定聘请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顾问和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通知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新任理事会成员,须由至少两位现任理事会理事同意后报经会员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可书面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资格的丧失:

     (一)理事以书面形式向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提出辞呈,自协会收到该辞呈之日起;

     (二)理事在任何主权国家经司法审判被判定有罪,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没有按年度缴纳理事会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必须对理事会负责,协调并帮助理事会处理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议下届理事会人选;

     (三)向理事会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工作方案,并落实执行;

     (五)筹备理事会会议,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方针政策;

     (六)讨论和决定向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宜和项目;

     (七)提名新会员;

     (八)提议讨论聘请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通知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部门的分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由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遵守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所设定的规则和条例,及时支付会员费,并依法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申请应当通过向理事会发出正式的书面请求,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在参加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活动中获得免费参与或会员的价格的权利;

     (二)享有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和便利权利;

     (三) 除无表决权会员外,其他成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除无表决权会员外,其他成员均享有了解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责任

     (一)应遵守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所设定的规则和条例及保护协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应履行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决定;

     (三)应当积极支持并参与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五)应当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书面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二)会员拖欠会员费达一年时,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三)如果会员的行动对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相关的规则及条例,可由两名以上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会员联名提请理事会并经理事会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会员会费,赞助商赞助,有偿服务收费,活动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财务记录和凭证应由专人保管、定期制表。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财务报表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  会员费标准应根据会员大会批准的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员费一经收取,任何情况下,不与退款。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应通过理事会批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合并,收购,或自行解散的情况下,理事会可提出终止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加拿大全国工业商业协会正式向非营利性组织登记处申请解散,接到批准后,将立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任何相关剩余资产,还清所有债务后,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献于慈善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Translate »